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煤炭行业使用基本建设
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0年9月27日)
各省煤管局、东煤公司、直属矿务局、建设银行各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九八八年国家安排煤炭行业基本建设债券5·38亿元、重点企业债券3·19亿元,一九八九年安排重点企业债券3·19亿元。 这部分投资建行总行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其中八八年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下达各建设项目。现根据建总发字(89)第157 号《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建设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按照一九八八年(包括一九八九年补下指标)、一九八九年(包括一九九0年补下指标)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本年实行支用数与开户建行签订其它委托借款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建总发字(89)第157号文附件)。
二、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的其它委托贷款期限均为5年,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