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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日 建总发字[90]第167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现行的业务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我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任务较重。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并为资金管理部门应用微机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强化业务资金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本办法规定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鉴于目前尚未设置“省辖汇出汇款”会计科目,因此,凡办理省辖联行业务的分行,其汇出汇款资金暂按“汇出汇款”科目余额折半清算。即,汇出汇款资金一半留给分行,由分行预拨给辖内汇票承兑行;另一半上交总行,由总行预拨跨省、区的承兑行。
  三、本办法中的存、借差资金额度是指往年累计存(借)差资金、累计上交或返还的重点建设资金净额(包括承包资金)之和扣除1988年以来总行累计拨付的自有资金后的资金差额。
  四、为使各行正确执行调拨资金利率,特对现行调拨资金利率说明如下:
  1、存差行的利率:计划内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7.2‰;超计划上交的资金(指存差行超过存差资金额度而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6.6‰;占用总行的资金(指未交存差资金,反而借用总行的资金)月利率为7.2‰。
  2、借差行的利率:计划内借用资金、超计划借用资金(指借差行超过借差资金额度而借用的资金)、上交的资金(指未用借差资金额度,反而上交总行的资金)月利率均为6.6‰。
  3、临时借款实行浮动利率,即根据资金供需情况,参考调拨资金、资金市场利率确定。
  五、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应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总行。

  附: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调控职能,保证计划内重点建设和正常营运资金的合理需要,灵活调度,组织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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