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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要求加强外汇贷款和保函管理的意见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要求加强外
汇贷款和保函管理的意见的函
(银函[1990]196号)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转来中国银行(90)中业字第158号文收悉。我行经与国家计委、财政部研究,对于中国银行来文反映存放比已达110%一事,我们认为算法不妥。该行算账的贷款金额包括代政府和地方、部门筹资转贷,而存款金额则不含对应的筹款额,口径不可比。对中国银行提出的具体措施意见如下:
  一、中国银行应按国家批准的外汇信贷计划,从严控制外汇贷款。为了更好地解决归还贷款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研究适当放宽允许购买调剂外汇还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组织编制的地方、部门综合外汇收支计划已将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列入计划,并要求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已将国家统借统还外债列入国家预算支出计划。
  二、同意中国银行提出的关于未经中国银行同意,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在对外合同担保条款中擅自明确由中国银行出具担保,否则,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的意见。
  三、关于担保问题。我们认为,中国银行的要求有一定的道理。如按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国家机关不能担任担保人,现行体制下很多自还贷款将难以落实。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建议可适当允许地方政府对国内的债权人出具担保,但不得直接对外出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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