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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储蓄存款提前支取身份证明及“核对无误”问题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储蓄存款提前支取
身份证明及“核对无误”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28日 [90]工银储字第22号)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储蓄处:
  你行所属长沙市分行工银传真[001]号电报收悉。关于储蓄存款章程第八条中,对提前支取存款提供存款人身份证及核对无误的问题,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现解释如下:
  一、存款人的身份证,是指工作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足以证明存款人身份的证明。总行于去年的[89]工银发字第119号文中也已明确。居民身份证刚刚开始使用,并鉴于存款章程未修改,因此居民身份证只是其中之一,不是唯一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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