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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8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特作本规定。
  第二条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农业部)统一领导;由黄渤海区渔政局(下称海区渔政局)组织有关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级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条 从1991年起养殖、增殖放流需要的亲虾,原则上不再捕捞黄渤海春季自然活对虾亲虾(下称自然亲虾),以人工培育的越冬亲虾保障需要。
  第四条 严格控制损害对虾资源的作业。定置作业要压缩数量和网地范围,并不准超越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作业。为保障对虾进入渤海产卵繁殖,设立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定期分段禁渔,下列诸点顺次连线与海岸线所围海域分别为对虾洄游通道Ⅰ、Ⅱ、Ⅲ。
  (一)洄游通道Ⅰ:
  1.北纬37°23′05″,东经122°42′;
  2.北纬37°23′05″,东经123°30′;
  3.北纬36°00′,东经123°30′;
  4.北纬36°00′,东经122°00′;
  5.北纬36°15′,东经122°00′;
  6.北纬36°37′,东经122°30′;
  7.北纬36°54′,东经122°30′。
  每年2月15日至4月15日、11月10日至12月15日,禁止拖网作业,每年4月1-15日,禁止定置张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落网作业。
  (二)洄游通道Ⅱ:
  1.北纬37°30′,东经122°00′;
  2.北纬38°11′,东经122°00′;
  3.北纬38°00′,东经123°30′;
  4.北纬37°23′05″,东经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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