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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宣传行政诉讼法时应当全面宣传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在宣传行政诉讼法时应当全面宣传的通知
(1990年11月26日 司发[199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中宣通[1989]14号、(89)司发宣字第097号《关于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精神,从去年四月份至今,各地在组织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着宣传不够全面的缺点。如:有些单位在宣传行政诉讼法时,片面宣传“民可以告官”,使一部分群众产生误解,诱发无理缠讼,从而使一些基层政法干警不敢大胆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利于维护和促进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因此,我们希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宣传“行政诉讼法”时,要注意全面、科学地进行宣传。要看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实施,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监督。但是,从行政机关目前的状况看,现有条件、配套法规、工作基础、思想观念等都还不能完全适应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要求,需要有一个逐步创造条件,完善执法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过程。因此,各地在组织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含义,既讲公民有依宪法和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也要讲公民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安定的义务;既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也要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力求做到宣传内容的全面、科学,不要多讲“民可以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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