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0]270号 1990年12月13日)
中国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我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信用社在经营上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出现较大面积亏损。为了尽快解决信用社的政策性亏损问题,经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商妥,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信用社信贷资金的管理改为按比例与规模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贯彻“双紧”方针的前提下,对信用社贷款增长幅度适当加以放宽。信用社年末贷款余额可占到自有及视同自有资金加各项存款金额的65%,年中可控制在75%以内。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的信用社可适当高于上述比例,即在交足准备金、自行留足备付金(含库存现金)后,其余资金由信用社按政策自主运用。
二、对贫困地区信用社安排一部分低息贷款。人民银行拟从一九九一年开始连续三年,在国家信贷计划中每年安排3—5亿元的低息贷款,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按年利率2.88%发放,限期收回,支持贫困地区信用社扩大农业贷款业务。
三、开办特种存款。为了筹集宏观调控资金,同时帮助信用社解决亏损,决定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再次开办50亿元的特种存款(不含现已存入的特种存款),利率定为11.7%。在吸收特种存款时,应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信用社。
四、降低部分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率。为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7]5号文件关于“农村信用社交存准备金比率应与专业银行一致”的规定,今明两年信用社交存准备金比率由目前平均17%左右,降到13%。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的信用社和各项存款余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信用社,其存款准备金比率从明年起在13%的基础上再降低3个百分点,对上述地区的信用社不再硬性规定上存业务备付金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