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
(1990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自一九八四年开展以来,受到了广大企业的欢迎,也得到了各地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实践证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适应我国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适应企业生存、竞争和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建立企业合同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效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使这项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意义的认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和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务必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地在组织实施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时,要拟订规划,建立制度,制订办法;要坚持积极推进,稳步发展,注重质量,逐步规范,抓点带面,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重合同守信用的重大意义,动员更多的企业参加这一项活动。目前,全国申报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企业已达二十七万余个,比前几年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这些企业仅占全国现有企业总数的5.4%,距离使全国企业都来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目标相差甚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扩大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参加者的范围方面下功夫,使企业逐步认识到,他们是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直接受益者。
三、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在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过程中的作用。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所属企业情况,熟悉业务,掌握有关政策,又是企业申报命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审查推荐者,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要与他们密切配合,在审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时,应充分考虑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成为促进行业管理的一项有力措施。
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严把质量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时,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定指标,不搞平衡,不搞照顾,不搞终身制,确保被命名企业的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坚决不予命名。已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企业,在新的年度里如没有达到标准,亦应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