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聘请单位在与受聘专家通讯中或受聘专家到职时,聘方需向受聘方说明本浮动工资办法。
(三)生活管理
聘请和接待单位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相待、积极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工作。
1.聘请单位的外事部门、系(教研室)要各设一名外国专家联络员。经常了解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及时请示。
2.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按照外专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聘请单位要积极为外国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协助我们解决生活及直系亲属来华探亲等方面的问题,要主动关心他们的业余生活,适当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等活动。
4.专家来华后,聘请单位要向他们宣传: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聘方的工作制度,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在我国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并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5.做好外国专家的保健工作,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检。遇有疾患,及时就医。如果外国专家在合同期内,因病到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医者),其医疗费用自理;对于患精神病及传染病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提前终止合同,让其回国治疗。
6.要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外国专家的生活特点,除按我国法定假日休假外,对于专家本国重要的民间传统节日也可休假。假期为:圣诞节二天,古尔邦节三天,泼水节、感恩节、复活节和本国国庆节各一天,其它一般外国节日均不给假,逢上述节日,聘请单位应主动通知有关外国专家休假。
7.为提高语言专家的教学质量,各聘请单位可适当组织专家就近参观我名胜古迹,参加我有意义的某些社会活动,使他们了解我国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社会意识等。
8.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聘请单位或接待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经费管理:外国专家经费是按外国专家局批准计划下达的专项经费,外国专家经费专款专用。
1.聘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2.各聘请单位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末前,将专家经费使用情况报院教育局。
3.对于不能完成计划而又将外专经费挪用作它用的,院将在核定下一年度的计划经费中扣除。
三、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