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聘用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90]科发教字1116号)


院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提高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效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下同)来院工作,是加速我院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聘到符合需要又有水平的外国文教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一、聘请工作
  (一)院属单位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包括语言专家和科技专家二类,语言专家人选,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外籍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并具有教学工作经验。非英语专业教授语言专业者,应持有教授非英语国家英语的培训证书。其他语亦然;科技专家人选应具有博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本专业有较高造诣。愿意遵守中国政府法律,对我态度友好。
  (二)各聘请单位根据国家关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我院关于聘请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编制五年计划,报院教育局审核后,送外国专家局审批。年度调整计划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院。
  (三)聘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聘请计划,提出具体的聘请要求(专业、教学任务、教授对象等)并物色人选。确定人选时,要经过学术委员会讨论。要严格掌握聘请条件,确保聘请质量。
  (四)聘请单位确定人选后,即将拟聘请人选的专业、来华的教学任务、教授对象、聘请期限、工资等问题,备文并附上被聘人申请信、学位证书、成绩单、简历、推荐信、健康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院审批。
  (五)经院教育局批准后,聘请单位应立即将教学与管理方面的要求、工作、生活及图书资料等条件通报对方,协商一致后,草签合同文本,然后由教育局签发到职通知书,并协助办理来华手续,到职一个月后再签定正式合同文本,中、外文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见附件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