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保值储蓄存款计息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5日 银发[1991]318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
今年9月10日以后,三年期以上的保值储蓄存款陆续到期。对保值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89]40号)文件已作过明确规定,而且,在人民银行每月发布的保值储蓄贴补率公告中,也反复重申了三、五、八年期保值储蓄存款的计息水平。但是,近期收到大量群众来信,反映有些储蓄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把保值储蓄存款与一般储蓄存款的计息方法混同使用,影响了银行信誉。为此,再次重申:从1988年9月10日开办保值储蓄业务起,对于三、五、八年期的保值储蓄存款,在其存期已满的当月,如保值贴补率低于零,分别按年利率13.14%、14.94%、17.64%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