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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通知
(1991年5月20日 司发[199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总政管部, 武警总部政治部;中直机关工委宣传、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试行九年之后,经修改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式施行,对于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秩序的健全和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原来试行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因此,有必要的“二五”普法期间,组织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法的再教育和再学习。宣传教育的要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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