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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4.会考成绩记分办法。考试科目原始得分用百分制,报告学生成绩可用原始得分或等级分,逐步过渡到统一用等级分。考查项目的成绩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四、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实施办法
  1.考试科目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包括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确有困难的盛自治区、直辖市评卷工作可放在地(市)一级进行,盛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监测抽查。
  2.考查项目由市、县根据统一的会考标准命题,并组织实施。
  3.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学校和经过评估考察被授予向高校直接保送新生权利的学校,经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报盛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批准,可以不参加会考。这些学校的高中毕业考试由学校自行命题,组织实施。但试题要送省级会考机构审验,其成绩予以承认。
  4.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考成绩具有同等效力。学生跨盛自治区、直辖市转学时,由本盛自治区、直辖市会考成绩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接受转学生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给予承认。
  补考办法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机构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建立有权威的考试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编制,负责会考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在考试专门机构尚未建立之前,要在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普(中)教处牵头,教研室、高校招生考试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协调工作。
  六、经费
  要保证进行会考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的设备。可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商定,并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部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教育经费中解决。
  七、几点要求
  1.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是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并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会考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对各地实行会考制度进行指导,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负责制定并解释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政策,确定会考的科目,指导各省制定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实施方案和会考标准,监督和评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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