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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颁发会计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颁发会计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6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关于颁发会计证总行曾以建总函字(90)229号文通知在案。最近有些行询问一些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本行申请取得会计证的财会工作人员(国际业务、储蓄、现金出纳、行政财务和附属企业、两校的财会人员),必须为本行在编的正式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我行一律不予颁发会计证。
  二、 储蓄部门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只限于从事储蓄会计核算的人员(含事后稽核)。从事储蓄管理工作的,如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也可申请颁发会计证。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的精神,为便于工作,我行国际业务、储蓄、行政财务等部门财会人员所持会计证,各项内容的填写由上述相应部门负责,人事部门核签。
另:会计证总行已委托浙江省苍南县纺织塑料二厂和浙江省苍南县科教工艺厂印制,将于九、十月份分别寄发各行。各行在收到会计证后,要认真检查其质量和数量,并电告总行财会部。印制费用先由总行统一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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