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业务基本规章
制定程序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1991]21号)
总行各司局:
为使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工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总行制定了《
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经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开始施行。现就总行各司局贯彻
《程序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
《程序规定》,总行各业务司局在完成其主管业务范围内规章的起草工作后,由司局长审签(包括有关司局会签)后,报分管行长,分管行长对草案审签后,再由主办司局负责人签署送审报告,连同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条法司复核。条法司复核后,由条法司报分管行长安排行长办公会议审议。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条法司负责统一办理规章发布的发文手续,送办公厅核稿后,报经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根据行长办公会议的审议决定签发,以行长令的形式发布实施。
二、按照
《程序规定》,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订的适用于本地区和本系统的规章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草拟的规章草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后,由办公厅填写“催办单”后分送条法司。条法司根据报来规章草案的内容,按总行各司局的业务分工确定主办司局,并填写规章审核催办单(沿用办公厅统一印制的办文催办单),并确定办文时间。各主办司局按催办单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工作,拟好答复意见,并经主办司局的负责人审核签署后,送条法司,由条法司进行复核,并办理发文手续。然后,送办公厅核稿,再报分管行长和主管条法行长传批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