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预防计算机病毒暂行规定
(建总函字[1990]第293号 1990年8月15日)
为了预防计算机病毒,确保计算机应用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计算机病毒的危害,要积极支持,十分关心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
二、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及各分(支)行计算机管理处(科)是预防计算机病毒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行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积极协助计算机使用部门消除病毒,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反映计算机病毒感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使用计算机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防治计算机病毒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预防计算机病毒规定,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及计算机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计算机病毒情况及问题,积极做好病毒的预防和消除工作。
四、各计算机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必须对所有使用的软件盘进行认真检查、标记、登记,安全保管,确保无毒。接收外来软盘(软件盘或数据盘)必须进行病毒检测、试用,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举办各种推广应用培训。所发放的软件或数据盘,主办单位应对所用设备及所发放的软盘带毒、染毒负责。
五、新启用的空白软盘要在无毒的环境下格式化。
六、软件或数据软盘一般不外借或随意带出,确须借出或带出时,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登记并负责及时催还。本单位内借用各种软盘也要严格执行借用批准和登记制度,通常只借出备份复制盘。凡借出归还的软盘都要进行病毒检查验收或作可疑带毒软盘进行消毒处理。
七、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使用计算机要坚持上机登记和用机情况记录制度。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使用计算机。
禁止在业务用机上运行、查看,拷贝与本业务无关,来历不明,未经确认无毒的软件。
八、新购、借用、借出归还或维修、送修后启用的计算机,先要经预防病毒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在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备用机在启用前也必须进行病毒检查。
九、远程数据通信、局域网和远程网用计算机,要特别制定防毒、消毒措施。认真审批入网资格及传输内容,规定批准手续,限定访问使用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