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未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90]科发人字0924号)
院属各单位: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院每年都有部分科技人员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和进行合作研究,由于各种原因,其中一部分逾期未归。为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再保留公派出国逾期未妇人员的公职。现在他们中部分人又相继回国,并希望继续在我院工作。为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到我院工作,对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回国后要求到我院工作的,应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予以重新录用,并尽力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安心科研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未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按院人事局。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重新录用的原则
1.要求重新录用者,出国前须是我院职工,且是公派的留学生、研修生或访问学者。
2.申请重新录用人员,符合重新录用的条件,又有接收单位的方可办理。
第二条 重新录用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较系统地学习过本学科的基础、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作出过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科研成果。
2.下列人员不再重新录用
(1)年龄超过五十岁者;
(2)年龄超过四十岁且未获博士学位者;
(3)年龄超过三十五岁且不具有硕士学位者;
(4)配偶系非本地区常住户口者;
(5)身体有残疾或患有慢性疾病者。
3.经两名以上研究员负责推荐,在国外期间曾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影响、能胜任学术带头人的出国逾期未妇人员,可不受第一条1、第二条2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