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28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0]33号文“关于提高银行结算业务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就储户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收费标准相应调整如下:
一、因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如要求邮寄划回,每笔业务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一元(快件邮费一元六角);如要求电报划回,每笔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五角(快件邮费八角)、普通电报费的二元一角(加急电报费四元二角)。
二、凡非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需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手续费,但每笔手续费最低不少于一元,另收取普通邮费一元(快件邮费一元六角);如要求电报划回时,除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手续费外(每笔手续费最低不少于一元),还需收取普通邮费五角(快件邮费八角)、普通电报费二元一角(加急电报费四元二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