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有关划缴存款事项的通知
(1991年3月5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1990]191号文“关于印发《
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发[1990]336号文“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设银行甲类财政性存款的划缴范围,请各行按照银发[1990]1991号文件列出的缴存款科目划缴,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照1985年人民银行颁发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各类财政预算拨款和拨改贷性质的基金结余,均暂缓缴存。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和人民银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