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记注册:
根据客户填写的托收申请书,按托收编号先生顺序将对外托收日、业务编号、货币、金额、收款人等内容登记注册以备查询。若是代其他行办理的托收业务。除登记委托行行名外,还应注明其托收业务号。
四、复印、微缩:
为了便于日后查询及避免邮寄过程中票据丢失的风险,向外托收的票据必须影印或微缩后方可寄出,并按托收编号立档备查。
五、选择托收方式:
根据托收票据的种类、金额、币别、付款地区、委托人资信、选择“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以达到安全、准确、快捷的收汇目的。
下述票据不宜采用立即贷记方式:
1.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2.曾遭拒付的票据;
3.票面有毁损、涂改的票据;
4.票面下端没有磁性油墨号码的票据;
(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5.票据上没有印上付款行行名的票据。
(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对下述情况应采用收妥作实的托收方式:
1.资信有疑问的客户交来的票据;
2.票面金额较大的;
3.有疑问的票据;
4.对票据的用途有疑问的;
5.背书转让的票据。
六、确定索汇路线:
充分利用我海外的联行、账户行、代理行的有利条件,按货币结算中心及付款地点选择索汇路线,尽量减少迂回的中间环节,缩短邮程,拉直汇路,加速收汇,减少费用。
七、缮制托收委托书:
托收方式及索汇路线选定后,即缮制托收委托书。托收委托书是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委托书上应载明以下条款:
1.该笔托收是采用“立即贷记”还是“收妥贷记”方式;
2.代收行拨付头寸的渠道及方式;
3.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责任;
除外,委托书应列明下列内容:
1.托收日期;
2.代收行名称、地址;
3.托收业务编号;
4.票据号码;
5.付款人;
6.出票人;
7.货币和金额,一张委托书中如有多笔,应加计总金额;
8.所附票据张数;
9.有权签字人在委托书正本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