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光票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银业[1991]91号 1991年4月8日)
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非贸易业务管理规范化,总行草拟的《光票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经1990年11月份全国光票托收业务座谈会讨论,并以中银业八[1991]65号函征求各行意见,现已定稿。特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所属分支机构,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总行国际部。
附:
光票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一、业务范围:
凡不是以受理行为付款行的外汇支票、本票、汇票、(不跟单)旅行支票、存单、存折等有价凭证均可办理托收。
未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表”的其他各国货币票据一般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酌情办理。
二、接受委托:
1.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时,接柜人员须按照银行有关规定首先审核其票据的真伪,再检查是否洁净、完整、有效,同时要求委托人出具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审核票据的受益人、背书人、收款人是否一致。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受益人如为企业单位、托收款应入单位账户。票据受益人经背书转让给其他收款人,须在符合票据流通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及银行结算制度的条件下,履行一定手续后方予以办理。
2.票据审核无误后,由客户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或复联),内容包括:
(1)委托日期;
(2)票据类别、号码;
(3)付款人、出票人、受益人、名称;
(4)币别及票面金额;
(5)委托人姓名、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
(6)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7)委托人签章。
经银行检查无误后,编列托收编号,并将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银行业务章后交顾客作为临时收据备查。
托收申请书是银行与客户承办业务的书面合约凭证,申请书上应注明银行的权利和责任,并由委托人及银行经办人双方签章有效。
3.托收申请书正本银行留作为款项收妥后付款及转账的依据。
4.根据不同情况,将每笔托收票据的正面盖划线章,背面盖银行确认背书章。若与代收行有专门协定者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