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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已被《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发布日期:1997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2月27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5月21日 教督[1991]1号)


  近几年来,各地在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和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和《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订实施《指导纲要》和《意见》的具体方案,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在具体安排上,各地可选择一两个县(区)和几所高级中学进行试点,从实践中摸索经验,检验《指导纲要》和《意见》的可行性。国家教委将进行检查,并组织交流试点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指导纲要》
  请各地将开展试点的计划报国家教委。

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



  为使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科学管理,引导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纠正当前存在的单纯以升学率为标准评估学校教学水平的倾向,全面地科学地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毕业生的素质。
  为指导各地开展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特制定《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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