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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住宅小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强化住宅小区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法规、制度、办法、标准,做到以法治区,依法管理。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居民自觉遵章守约。要做到管理制度化,经常化。
  (三)开展综合管理
  住宅小区的管理内容应包括:房屋、土地、绿化、环卫、市政、交通、治安、消防、人防等方面。小区管理机构应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做到“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综合管理”。
  (四)提供优质的服务
  住宅小区的服务可以分为常规与委托两种。在提供常规服务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为住户提供各种委托服务,满足居民需求。
  (五)建立稳定的管理经费渠道
  小区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开辟稳定的管理资金来源。小区的经营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试点的组织
  住宅小区管理的试点工作由建设部领导,由房地产业司具体组织实施。
  参加试点的城市,由主管副市长负责,市建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
  四、试点的进度
  一九九0年十月底前,落实全国13个试点小区的工作计划,包括管理要求、考核目标,整治达标措施等。
  一九九0年四季度开始,各试点小区具体实施。
  一九九二年二季度成立验收评比委员会,进行验收。公布验收结果,召开全国文明小区达标验收评比表彰大会。
  除13个试点小区外,其它非试点小区的住宅小区也可申报参加验收评比,凡达到标准的均可被验收评定为全国文明小区。
  以上通知望各地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随时报送我部房地产业司。
  附件:《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试行)

  附件:

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试行)

  一、为在全国城市开展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评比活动,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逐步实现住宅小区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文明住宅小区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参照本标准制定。
  三、住宅小区的规划必须执行国家现行规定,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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