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住宅小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0年9月4日 [90]建房字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住宅区建设,建成的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约有二千多个,一些城市的政府和房地产部门对小区实行统一、综合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但从全国来看,由于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轻维修的观念,一些小区虽然规划、设计、施工都较好,但交付使用后,因缺乏有效管理,出现了“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四年乱”的局面。
住宅小区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对防止住宅小区提前老化,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为了巩固和推广各地住宅小区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建设文明住宅小区,把我国住宅小区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决定在全国开展住宅小区管理的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依据与目标
(一)住宅小区管理的试点工作分为两个层次:
1.国家级,首期共13个。北京市西坝河东里小区和团结小区、天津市川府里小区、沈阳市泉园小区、大庆市林源小区、上海市延吉小区、无锡市沁园小区、常州市红梅小区和清潭小区、福州市王庄小区、济南市燕子山小区、广州市五羊小区、成都市青羊小区。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定两至三个小区。
(二)试点工作依据。按照附件《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试行)进行。
试点工作与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评比工作相结合,把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水平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好。1990年进行首次达标验收评比。(达标评比办法另发)
(三)试点的目标。各试点小区要达到一九八六年部颁《城市容貌标准》(CJ16—86)的要求,实现城市规划意图,维护好小区建设成果,创建优美、整洁、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试点的要求
(一)有健全的住宅小区管理机构
住宅小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小区所在地区的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和实施,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管理机构的模式可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