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二五”普法期间认真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0日 司发[199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总政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中直工委宣传部、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它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范围、任务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