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从院外
调入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0]科发人字0932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做好调配工作,把好人员入口关,是不断提高我院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认真地把调配工作做好。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暂行规定
为提高我院职工队伍,特别是科技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调整职工队伍结构,切实保证调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把真正优秀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吸引到我院,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调入人员的原则
1.调入人员应严格控制在编制范围内,超编、满编单位不得调入人员。
2.各单位调入人员,应首先从院内选调,严格控制从院外单位调入,一般不从企业单位调入。调入人员应实行严格考核、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和单位领导共同审定、择优录用的原则。
3.调入人员,各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引进平等、公开、竞争的机制,逐步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
4.调入的工人不得调到管理岗位上做干部工作。
5.调入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时,单位应有空余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第二条 调入人员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较扎实的基础、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科研或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
4.具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调入
(1)集体所有制身份职工;
(2)与本单位职工有血缘、亲缘关系的;
(3)不具有本单位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4)配偶不在本地工作的;
(5)专业、工种不能对口安排的;
(6)有伤、残及慢性疾病的;
(7)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