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严格执行地区性薪金
(工资)补助发放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25日)
目前,少数单位在发放地区性薪金(工资)补助中,对工作已调离或已回内地安置的部分干部,仍按原补助标准发放高薪金(工资)补助。虽经一再指出仍未纠正。这是一种严重违犯经纪律的行为。为坚决纠正这类现象,促进廉建设,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经中央军委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已调离高工资补助地区或已离退休至低工资补助地区安置的干部,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将其工资关系转至调入单位或安置单位。今后,供给介绍信应和行政介绍信一道转移。
二、干部调离高工资补助地区或离退休至低工资补助地区安置的,从调出的下月起,按调入地区的规定执行,不得享受原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