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1991年5月27日 国税发[199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李鹏总理1991年的4月16日签署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决定自1991年度施行。《暂行条例》(含附件)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即将续下发各地。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抓紧贯彻。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认真扎实地做好开征的各项工作。首先,要把《暂行条例》的基本政策精神、贯彻执行的措施、遇有问题的解决意见,及时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汇报、请示,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都要有一位局领导亲自负责,组织工作班子,立即进行安排部署,开展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应确保能适应开征这项税收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省级税务局要有足够数量和相对稳定
的人员抓这项工作,以保证使贯彻落实工作抓得深,抓得细,抓得好。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经验证明,广泛进行宣传,大造舆论,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对税收的顺利开征至关重要。因此,在注重宣传效果的前提下,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深入宣传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精神、目的和意义,使各级党政领导、各部门及各个纳税人都能知法、懂法、用法、执法,使人们都明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树立国家整体观念,并特别注重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自觉性,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显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条
件,各地务必切实抓好。
三、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税工作。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与计委(计经委)、经委、城建、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联系,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强化源泉控管,共同研究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征管质量,搞好投资管理和税收的管理的综合治理工作,实现开征此税的预期目的。根据《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要迅即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部署,按照税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源泉控管的具体办法,以便能全面地开展征管工作,尽快步入正轨。
四、要积极做好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比较繁杂,对干部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抓紧时间,运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搞好干部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吃透政策精神,了解规定内容,掌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征管中的有关问题,以适应工作需要,实现以法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