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城市信用社管理规定》
时间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银条法[1991]13号 1991年10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91)京银发字第246号“关于《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作为一项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规章,其发布形式不同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发布形式。法律、法规一经批准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以前,其发布方式是按照下发文件的形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专业银行总行发出通知,再由各分行及专业银行总行逐级转发,有关金融机构才能收到。因此,有关城市信用社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城市信用社管理规定》文件之前所经办的业务,仍应按照《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以行长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在发布令中规定规章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