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包括:
(1)申请人的学术成就和水平;
(2)申请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
(3)国内接待单位是否具备适当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6.秘书处将专家审核意见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经王宽诚教育基金会确认后通知本人及接待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一经审批确认,科研奖金管理委员会将与入选者和接待单位三方签订合同,并在入选者回国以后开始提供资助。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奖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应全职从事既定项目的科研工作并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 执行人于科研期满后应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成果报告或学术论文(一式三份)。接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该项研究工作成果提出书面语言意见,一并提交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科研奖金获得者在以本研究项目为内容撰写论文、专著时,或进行本项目科研成果鉴定时,请以适当方式表明曾受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资助(The author gratefull acknowledges the support of K.C.Wong Education. Foundation, Hong Kong.)。
第十七条 科研奖金获得者的研究项目如获得发明专利,应视具体情况将其收益的30%-35%交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基金会将全部所得再用于此项奖金计划中。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对科研奖金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后将有关资料转送王宽诚教育基金会。
第十九条 凡获得王宽诚教育基金会科研奖金并按本条例要求完成科研工作者均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二十条 获得科研奖金的优秀回国留学人员、华侨和外籍华人学者、专家在规定的科研任务完成以后,可以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继续留下工作、选择其它单位工作或返回国外工作。属公费派遣的回学人员如再次出国,可按国家和我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