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计算机技术人员应在每项科技工作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六个月内,将整理好的科技文件材料向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论文、学术报告应随时收集归档。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接收的计算机技术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妥善保管。并根据建设银行总行“机关档案应由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于第二年的6月底以前统一将案卷目录交机关档案部门备案。档案实体,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在计算机管理部门保存三年后移交机关档案部门管理。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应保存原稿、原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为了保护档案原件,延长档案寿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档案材料应酌加副本。
第八条 建设银行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的项目或课题,其技术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归档,协作单位只保存本单位承办部分的技术文件材料,并将其复制件送主办单位归档。因故中断项目的技术文件材料,也应系统收集、整理,并附文字说明,交技术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章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管理,采取按总行计算中心和分行计算机管理部门二级管理的办法。总行计算中心负责管理和保存由总行组织的项目及总行机关的所有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分行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存分行组织(包括分行机关开发的)项目的技术档案,及参加总行项目的档案副本,负责管理和保存分行及分行所属机构计算机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总行和分行计算机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处室)管理计算机技术档案。
第十条 建设银行各级计算机部门在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或鉴定时,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部门要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并在评审、验收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对已保存的技术档案、科技资料及各类文献,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以利于查询、检索。
第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应根据建设银行现行的有关保密规定,制订出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和短期(15年以下)三个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