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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旅资发[1991]004号 1991年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
  我国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国家对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十分重视,全国人大颁发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一系列法规。林业部、农业部等国家主管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长期以来,一些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仍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社会上也存在违法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牟取暴利的市场。最近国务院会对当前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发出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1]1号)。这是国务院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再一次发出的重要指示。
  为了坚决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国家旅游局就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旅游部门应尽的责任。
  许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以及突出的观赏价值,唯我独有,举世瞩目,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在发展旅游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致使许多珍贵的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旅游部门作为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部门,应坚决贯彻国务院的《紧急通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动配合林业、农业、公安、工商和司法部门,检查旅游行业中不利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现日起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禁止违法经营和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据有关方面反映,一些地方的涉外餐馆、宾馆、饭店任意收购食用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牟取暴利,以致助长了乱捕滥杀野生动物的现象。这种情况必须坚决制止。由旅游部门管理或经营的餐馆、饭店、宾馆,应模范地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如再发现违法经营和食用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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