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卫药发[91]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经济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最近,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以国药联计字(91)第178号联合发出“关于进一部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与《
药品管理法》及现行的管理规定严重不符,为避免造成政出多门的现象,促进进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并维护我国在药品管理上的声誉,特此重申,进口药品要严治执行《
药品管理法》及《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药品管理法》实施后,我们对进口药品进行了整顿和品种筛选,由原来进口三千多种减少为四百余种,并发给《进口药品许可证》。对进口药品加强了严格的监督、检验,每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两千多万美元,而每年进口药品的价值仅为全国药品销售额的5%左右。因此,该“通知”中关于“进口药品严重冲击了国内药品市场”的提法是毫无根据的。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口药品的审批、注册和监督管理,这是国际惯例。我国《
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我部依据《
药品管理法》制定颁布的《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原为许可证),使进口药品管理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