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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农业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林业部、农业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1991年8月29日 林策字[199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林业、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已于198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各级政府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涉及林业、渔业、工商、公安、海关、交通、运输、园林、旅游、外贸、商业、供销、药材等部门。上述部门在“二五”普法中,要注意学习和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学习和宣传,使更多的人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并自觉地依法办事。
  为了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力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国际交流,增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单位要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作一件大事,列入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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