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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
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盗窃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反盗窃斗争。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是这次反盗窃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管理,为夺取反盗窃斗争的胜利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开展反盗窃斗争,对于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持社会安定,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开展这项斗争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抓紧、抓好。要运用广播、黑板报、张贴通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盗窃斗争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政策,使群众懂法守法,并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公开处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反盗窃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和同盗窃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
  二、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足够的力量,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清理整顿本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凡经营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活动。违者,依法取缔。钢厂、油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准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关闭。农村小冶炼厂、小加工厂一律不得违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三、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审查。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金属只限于收购个人出售的生活器皿,废旧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拉车等零配件。收购的生活性废旧金属,一律交售给国营废品收购站点。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今后,各地对申请从事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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