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作业安全
1·要周密地制订浮标各项作业计划。实施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按作业规范要求操作。
2·进行各类浮标作业时,必须听从现场挥员的指挥,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
3·应根据浮标作业的实际需要,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4·浮标拖带和船运作业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航行中须安排值班人员监视浮标。
5·海上作业一般应在海况条件良好(海况不超过三级)的情况下进行。如在海况条件较差而又必须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周密的方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浮标作业船和浮标队应根据作业情况制订“浮标作业安全细则”。
第六章 保养、维修和传感器检定
第十八条 保养和维修
1·浮标的保养和一般性维修由浮标队承担。
2·浮标回收后,应及时对其壳体、仪器、接插件、结构件及系留系统进行严格检查,并对各部分进行清洗、喷涂、检测、修理与更换。
3·严重损坏的浮标回收后,应根据损坏情况制订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中修可由浮标技术保障单位协助浮标队进行,大修可送制造单位或具备大修能力的单位进行。
4·应详细记录浮标在海上使用后各部分的状态、各部分检查结果、保养内容、保养后各部分的状态及性能评价和维修工作内容,并存入浮标档案。
第十九条 海上维修
1·浮标的海上维修工作在浮标作业船的协助下由浮标队承担。
2·维修作业完成后,浮标作业船应在附近监视,待浮标工作正常后方可离去。
3·详细记录海上维修工作内容,存入浮标档案。
第二十条 传感器检定
1·浮标回收后,传感器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浮标队送分局计量站和其他检定单位检定,检定合格者方可再次使用。
2·修复后的传感器必须送检。
3·检定结果和证书应存入浮标队浮标档案。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备用浮标和配件的管理
1·分局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浮标,并妥善保管,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2·浮标零部件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备份,并登记入库,由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