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浮标验收后,由分局写出验收报告,上报局主管部门。
4·已投入浮标网业务运行的浮标,受损严重,修复后由分局组织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条件,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接收
1·已完成鉴定和技术验收的新研制浮标,分局接收时,必须编写“浮标接收情况”,报局主管部门,经局批准方可投入浮标网业务运行。
2·浮标接收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试验运行情况
浮标系统和岸站运行情况和现状;实时资料和非实时资料接收、记录、处理和应用情况。
(2)按研制任务书应配套的设备和零部件的现实状况。
(3)分局管理部门的分工落实情况及浮标接收后需改进、提高的具体建议。
(4)维持业务运行的经费概算。
(5)浮标研制、鉴定资料存档文件目录清单。
(6)技术保障条件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和动态监视
1·为保护浮标的安全,局主管部门及分局主管部门应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海联(1985)第610号联合通告”,并与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和当地渔政协商,共同做好海上浮标的保护工作。
2·浮标布放后,分局调度指挥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港监申报发布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凡布放在领海以外的浮标,要申报国际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
3·当浮标出现移位、脱锚、航标灯失灵等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时,分局调度指挥部门应及时联系发布无线电航行警告。
4·具有定位功能的浮标,至少三天定位一次。遇有强天气过程袭击浮标布放海域或其它可能危及浮标在位工作的情况时,应坚持每天定位。
5·在可能发生浮标移位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局主管部门报告,并继续严密监视浮标动态,必要时派应急值班船去现场查明情况,并视情况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置。
6·担负应急任务的执法值班船兼顾浮标应急值班任务。
7·发生浮标漂移、被破坏等重大事故时,分局应及时派船回收浮标。
第十六条 海上巡视
1·在海上进行浮标作业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船舶,应兼顾本海区浮标的巡视工作。对每个浮标原则上每两个月巡视一次。
2·完成巡视后,应立即将巡视情况报告分局。一旦发现问题,除立即报告分局外,应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在原地等待分局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