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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规定

  (5)浮标出现移位、脱锚、数据中断、航标灯失灵等情况时,应及时制订维修、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回收工作。
  (6)负责组织新研制浮标的技术验收和接收工作。
  (7)与研制单位签订有关浮标技术保障工作的协议、合同。
  (8)负责组织所属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9)浮标管理专项费应专款专用,每年一月底将上年度浮标专项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局主管部门。
  (10)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年度执行报告”形式上报局主管部门。年度过执行报告应含下列内容:浮标和岸站设备的状况和数量增减情况;浮标的完好率、在位天数(无故障天数)、浮标作业船只出航天数;浮标在位工作情况和损坏情况及原因;巡视及维修情况;岸站有效资料的接收情况;资料的传输和使用情况;资料的质量评价;浮标资料的效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3·分局调度指挥部门
  (1)于每年十一月中旬将下年度浮标布放、回收等用船计划报局指挥中心,并抄报局主管部门。
  (2)负责安排浮标作业用船、巡视用船和应急用船。
  (3)将浮标位置和工作状态列入交接班内容,并随“综合动态日报表”上报局指挥中心。
  (4)负责联系发布本海区浮标的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
  第十一条 分局所属基层管理单位
  1·浮标队
  (1)按验收大纲和验收要求完成各类浮标的验收工作。
  (2)参加制订浮标布放、回收、巡视及海上维修等实施计划,并与浮标作业船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3)及时整理浮标实时资料和定位资料,并将浮标位置和工作状态按“海上资料浮标动态报告”要求于每日15:00时(北京时)以前报分局调度指挥部门。
  (4)认真填写浮标布放、运行和回收的有关背景资料。
  (5)对回收后的浮标及时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及保管。
  (6)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建立浮标档案。
  (7)负责提出浮标消耗件、备用件的订购计划。
  (8)及时更换海上浮标的电池、磁带,保证海上资料的连续性。
  (9)执行分局制订的应急处置计划。
  (10)安排浮标传感器的检定计划,并参加传感器的检定工作。
  (11)每个浮标回收后,及时总结该周期的工作,书面报分局主管部门。
  2·浮标作业船(含执行浮标作业的其他船只)
  (1)与浮标队共同承担浮标布放、回收和海上巡视作业,并协助浮标队进行海上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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