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分局所属的浮标队、岸站、ARGOS VHF接收站、浮标作业船及预报区台、标准计量站、资料室等单位在分局领导下,完成浮标网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海洋技术研究所、海洋学校等单位分别协同各分局完成浮标网运行中有关环节的工作。山东省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等单位按照合同协助分局完成浮标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章 管理单位职责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
1·局主管部门
(1)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互相协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浮标网业务运行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并负责协调落实。
(2)负责制订浮标网目标管理、工作方针、规划和措施,协调局属各单位及合同单位在浮标网工作中的关系,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
(3)制订浮标网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下一级管理单位下达有关工作计划。
(4)组织浮标网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宏观控制。
(5)向有关单位发布浮标布放和回收通报。
(6)综合编制浮标网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每年计划完成情况,对浮标网的运行作出评价。
(7)解决浮标网管理工作中具有共性的问题。
2·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
(1)安排每年度浮标布放、回收、巡视等作业用船计划,并协调各分局之间浮标作业用船的调度工作。
(2)及时掌握海上浮标的位置和工作状态。把浮标网管理的浮标监视工作纳入局指挥系统。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1·保证浮标网正常运行是各分局海洋监测的重要业务之一。各分局应贯彻国家海洋局制订的有关方针、规划、措施和规定,要象管船一样把浮标管理好;具体负责业务管理;领导所属基层单位完成浮标网的日常工作,保障浮标正常、连续运行。
2·分局主管部门
(1)制订本海区浮标作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海上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浮标布放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浮标站位、经纬度、浮标序号、ARGOS PTT号、布放日期和时间(北京时)等情况。
(3)制订浮标海上巡视计划,并督促实施。
(4)负责组织并落实浮标实时资料的及时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