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规定
(1991年10月1日)
本“规定”国家海洋局批准,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章 管理单位职责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分局所属基层管理单位
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 技术验收和接收
技术验收
接收
第五章 安全工作
安全和动态监视
海上巡视
作业安全
第六章 保养、维修和传感器检定
保养和维修
海上维修
传感器检定
第七章 设备的管理
备用浮标和备件的管理
实验室、岸站机房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八章 资料管理
实时资料
非实时资料的交接
资料保管和使用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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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海洋资料浮标网(以下简称浮标网)是我局的基本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预报、预防和减轻海洋自然灾害、开发海洋、科学研究和国防建设提供长期、连续的海洋环境资料。
第二条 为明确我局有关部门和所属有关单位在浮标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浮标网按计划顺利协调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浮标网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浮标网实行局、分局、基层单位三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浮标网的统一协调领导。局主管部门负责浮标网的业务管理。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安排浮标网的用船计划、海上作业的组织指挥和在位浮标的动态监视。
第六条 各分局负责本海区浮标网的管理工作,分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各项浮标管理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