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月4日 建总函字(91)第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按国务院办公厅12月26日国办发明电[1990]37号明传电报,略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鉴于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为避免一哄而起,出现混乱,在股份制试点阶段,仍要严格执行国发[1990]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暂不扩大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范围。除已批准上海、深圳两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外,凡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但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在近期内上报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二、上海、深圳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搞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使之不断完善提高。在此基础上,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报经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由两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进一步探索搞好股份制试点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