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
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人外[1991]1号 1991年2月6日)
为保证我行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审查和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
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健康,品德优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业务条件:
1、出国(境)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派出工作、培训、进修、访问学者、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人员,应具有适应其需要的外语水平。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工作中的业务骨干。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有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在服务期内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行龄(获博士学位的,从事银行工作一年以上)。
3、凡即将脱离现职的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安排出国(境)任务;凡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
(三)身体条件:
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得安排出国(境)。
二、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
(一)总行人事司负责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和出国(境)培训、进修、访问学者人员的选派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向行领导呈报出国(境)任务签报时,必须同时附全有关出国任务材料和《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并送交总行外事局、人事司会签,经总行领导批准后,由外事局签发出国(境)任务批件,人事司签发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1、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组团的成员,由外事局及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后,经人事司会签(审核),报行领导审批。
2、凡属于公派出国(境)培训、进修、访问学者人员的选派,外事局立项后,人事司与外事局商定派员单位,并通知有关单位推荐具体人选,由人事司审核确定;或由人事司和外事局根据掌握的出国备选人员外语考试通过情况及外语水平情况,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后,确定人选。报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