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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有价证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有价证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金管[1991]25号 1991年6月4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0年,在各分行的共同努力下,有价证券的弦载作完成情况良好,对加强证券市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今年的有价证券统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行应将各月的统计报表于下个月15日以前,上报总行。
  2.各分行要认真核实、汇总统计数字。本月上报的统计数字,必须与以前上报的统计数字相吻合。如统计来源、统计口径有变化,必须作出文字说明。
  3.对证券市场统计月报,要逐项做出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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