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1991-1995年全国司法
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1991年8月31日 司发[199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劳改局、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劳改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20号文件精神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进一步提高广大干警,职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各项业务朝着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为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了《1991-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规划提出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出具体实施计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各地的贯彻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