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
(1991年9月7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行意见,本着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服务的精神修订的。
二、本办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为避免新旧制度交接时出现混乱,请各行于1991年12月10日后暂停1991年度的联行业务(总行营业部于12月20日向各行扣收贷款利息除外),并将本年度所办理的联行业务进行清理,在年度决算时,按有关规定,将联行余额结转新年度科目的上年户。在与总行对帐时,如有联行未达款项,应主动与有关业务行联系,及时查清处理。待收到总行批复结清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的通知后,通过会计分录自制转帐凭证,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和“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对转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