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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一次性削价
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4月11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72号《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行协助有关企业做好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工作,执行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总行反映。
  此项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各行应注意掌握削价处理商品范围,削价幅度及有关处理商品的品种和处理金额,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处理积压商品应收回贷款数额和允许损失挂帐金额。具体帐务可按如下处理:凡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贷款帐户的企业单位,若发生按国务院、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范围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贷款,均可在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帐户下设“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及“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专户,并严格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核算。对“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专户按其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一律收沉息。同时,按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利息减半,先收后退”的办法,即对实收的利息,50%列我行营业收入,50%在“代收贷款利息”科目设“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利息”户,按企业单位逐户列挂,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退息。1994年3月底以后,对尚未退息完毕的利息,全数转入我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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