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有关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通知
(1991年6月11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117号《
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通知》及银传[1991]21号《
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活期存款结息日,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补充通知》的规定确定。
二、定期存款到期按活期计息的具体执行日,按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时间执行。如果各分行在执行日没收到人民银行的通知,应一律按《补充通知》的第三条执行。
三、广东、福建、上海、广州、深圳、厦门、海南等省市分行的丙种外币存款利率,按《补充通知》的第四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