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
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91]272号 1991年9月2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大兴安岭地区中央财政驻厂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分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为解决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保护费”(指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的经费列支问题,林业部、财政部曾于1988年以林财字339号文明确,年终由森工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含扑火经费)直接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现考虑到:从1991年起森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比例已由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高到26%和当前森工企业经济困难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不再执行“森林保护费”直接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的规定,改为从已提的林价(育林基金)收入中列支。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