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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边贸出口肉类等冻品检验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已出台新规定)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边贸出口肉类等冻品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1991]269号 1991年10月19日)


各直属商检局:
  据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和五丰行反映,今年以来,冻肉类“水货”严重冲销香港市场,一些投机商利用边贸名义和我商检证将冻肉、冻乳猪转运香港,低价冲销,使我冻肉、冻乳猪在港销售减少,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为防止以边贸名义搞“水货”,请各局加强边贸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管理:
  1、边贸肉类产品的检验管理按正常贸易办理,产品必须来自卫生注册厂,经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方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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