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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6日)


建设银行有关分行:
  为规范加强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的管理,现将《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能源部电力机械局(原水电部机械局,以下简称机械局)的委托贷款。为规范和加强此项贷款的管理,根据委托双方的合作协议,现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项目选定
  贷款项目由机械局选定。
  总行应机械局委托,通知分行对贷款备选项目评估调查时,有关分行应积极组织力量,参照建设银行技术改造项目评估调查有关办法,认真完成评估调查任务,并将评估报告或调查报告一式两份按时报送总行信贷部。
  二、贷款发放
  贷款项目计划由总行信贷部门经办下达,同时抄送计划部门。有关行依据贷款项目计划文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发放贷款的手续。除特别指定外,合同的具体条款按照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附本一式两份由经办行和借款企业分别报总行信贷部和机械局财务处。
  贷款在“中央委托贷款”科目内核算。委托贷款基金存在总行。贷款发放时,增加中央委托贷款科额。贷款资金由总行调拨资金供应。
  贷款计划结余时,经办行和贷款企业联合专题报告总行信贷部和机械局,总行据此调整贷款计划。
  三、贷款项目管理
  经办行参照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管理贷款项目。
  经办行应监督贷款资金合理使用,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及时向总行信贷部反映贷款发放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由借款企业提出展期申请报机械局审批。总行将机械局的审定意见转告有关行执行。
  四、手续费
  委托手续费根据月末委托贷款余额的1.65%按月计算,按季由经办行从向借款企业或担保单位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中扣收。
  五、本金和利息回收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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